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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知识之一问一答 南谯法苑003期


时间:2007-11-5 10:11:08 |   浏览:
 
  

1、信访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怎么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2
、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怎么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3
、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怎么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4
、信访人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怎么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5
、信访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怎么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怎样做?
  
答: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7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什么考核体系?
  
答: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8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信访工作中有那些职责?
  
答:主要有4项职责:一是阅批重要来信,二是接待重要来访,三是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四是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9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哪里给予奖励?
  
答: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10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哪些事项?
  
答:应当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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